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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17條

第 二 章 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 › 第 二 節 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
權利回復基金會經職權調查後,就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方式及金錢賠償之金額作成決定。 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情事之認定,應於作成返還原財產之決定前,舉行聽證程序。 權利回復基金會得就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方式與申請人協議,協議內容對於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第一項決定有拘束力。 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權利回復,應檢附之具體資料、決定程序、返還原財產、賠償金發放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權利回復基金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回復名譽或回復財產所有權,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年內為之;申請期…

「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的其他條文

第10條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第11條前條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第12條第三人於原財產上成立或設定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時,無前條第三項情形者,其權利不…第13條原財產有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或前條第一項之情形而涉訟,或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應先返還賠…第14條金錢賠償之金額以被害者全部被剝奪所有權之財產,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合併計算後之價值總額,按附…第15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依下列基準計算之:一、土地依本條例施行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除…第16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動產價值,依下列基準計算之:一、現金: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面額乘以物價…第17-1條請求本節所定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第18條被害者家屬受領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原財產返還或金錢賠償給付,免納遺產稅。被害者家屬依第十條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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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