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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 第18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18條
被害者家屬受領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原財產返還或金錢賠償給付,免納遺產稅。 被害者家屬依
第十條
後段規定申請,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受領之原財產或金錢賠償屬被害者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遺產繼承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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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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