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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5條

前條賠償範圍如下: 一、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 二、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判或處分。 三、於前款期間因第一款以外之事由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稱失蹤,指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因國家不法行為而生死不明,嗣後經法院為死亡宣告之情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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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