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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7條

權利回復基金會經職權調查後,決定賠償金額。 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賠償、應檢附之具體資料、前項決定程序、賠償金發放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權利回復基金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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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