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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8條

請領本節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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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