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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 第9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9條
第 二 章 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 › 第 一 節 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及名譽之回復
國家不法行為之被害者及其家屬,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核發名譽回復證書。被害者尚生存者,其家屬之申請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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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及名譽之回復」的其他條文
第4條
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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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請領本節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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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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