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存保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財務協助促成併購時,如其未受指派擔任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人,要保機構之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人應提供標售策略及價值評估等資料予該公司。 前項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人辦理標售,如有由存保公司提供資金之情形,應先洽商該公司同意。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