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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金融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存保公司簽訂之書面存款保險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二、存款保險標的及不保存款項目。 三、存款保險費之計算、申報及繳納。 四、存款保險事實之標示。 五、要保機構應配合之義務。 六、存保公司得對要保機構辦理查核之事項。 七、契約之變更及終止事由。 八、理賠後代位權之取得及要保機構停業之清理。 九、爭議之解決方式。 十、契約未約定事項之適用及法令修正之處理。 十一、其他法律及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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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之會計年度,以政府會計年度為準。第3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逐年,指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第5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其非屬新臺幣者,於計算存款保險費基數時,以計算基…第5-1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每一存款人,指以下列各款名義持有或開立存款者:一、自然人。二、法人。…第5-2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指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為其員工於要保機構開立之員…第6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保額內存款,指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以下存款之總額;所定目標比率,以每年…第7條存保公司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設立過渡銀行或辦理墊付而融資時,其…第8條要保機構應於停止收受存款業務之當日,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存保公司。第9條存保公司為辦理本條例規定有關查核、終止要保、履行保險責任及清理事項,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第10條經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要保機構,於其存款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受存款保險保障期間…第11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繼續受保障之存款,指存款保險契約終止之日起半年內,每一存款人於最高…第12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事項,應自要保機構停業之次日起儘速辦理。第13條存保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財務協助促成併購時,如其未受指派擔任接管人或代行職權…第14條存保公司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設立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如有對其提供營…第15條(刪除)第16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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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