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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42條

存保公司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處理要保機構,進行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債務清償時,該要保機構之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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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