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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應於退休三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二份,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行政機關審定。 應即退休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即退休者,服務學校應證明其不堪勝任職務,並應附繳醫院殘廢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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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