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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退休教職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案或撫慰金案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前項審定,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者,得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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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