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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原服務學校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核,如與事實不符、程序不合或證件不足者,應分別駁回或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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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