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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填發退休金證書,函送服務學校發交退休人員,並以副本送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及基金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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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