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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請領年退休金,應於每年五月前,將退休金證書,送支給機關,七月起一次發給,其申請手續,適用第三十四條請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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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