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 第37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之發給
教職員退休金、撫慰金、補償金及離職、免職退費之報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教育部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核銷。 三、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室)核銷。 四、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AI 白話解釋

「退休金之發給」的其他條文

第31條退休人員或遺族依本條例擇領退休金、撫慰金及補償金之種類,均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教育行政…第32條退休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填發退休金證書,函送服務學校發交退休人員,並以…第33條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慰金與依法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各項加發之退…第34條一次退休金及第一次月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即通知支給機關核實簽發支票,連同退休金計算單及領據…第35條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之退休案,均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生效,但申請退休案件之生效日…第36條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請領年退休金,應於每年五月前,將退休金證書,送支給機關,七月起一次發給,…第38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
← 第36條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