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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之退休案,均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生效,但申請退休案件之生效日期,不得追溯。其有預領生效後薪給者,服務學校應就支給機關函送核轉之一次退休金或第一次月退休金核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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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