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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第 四 章 撫慰金之發給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稱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指依退休人員之任職年資,計算其應發給一次退休金基數,按其死亡時同薪級現職人員之本薪或年功薪加一倍計算。但退休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依退休人員經核定之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退休年資,按各該標準及基數內涵計算之。 所稱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應包含退休人員依核定百分比所領之退休給與。 所稱補發其餘額,指退休人員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依第二項規定已領之月退休金總數,其有餘額者,補發其餘額。 所稱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基數應依退休人員死亡時同薪級現職人員本薪或年功薪加一倍計算一次發給。 前項六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依其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核定年資佔施行前後合計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者,以其支領之比例,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所發給相當於同薪級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依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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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