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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依本條例退休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有給公職,於再任期間死亡,其撫慰金給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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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