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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 第42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第 四 章 撫慰金之發給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如為父母或配偶,給與終身。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如為未成年子女,以給與至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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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7條
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及第十三條第一款情事之一,或領受月撫慰金遺族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
「撫慰金之發給」的其他條文
第39條
依本條例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撫慰金之申請程序如下:一、由其遺族檢具原月退休金證書…
第40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稱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指依退休人員之任職年資,計算其應發…
第41條
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遺族如未於退休人員死亡後依…
第43條
請領撫慰金之權利,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或遺囑指定人為限,其請求權自支(兼)領月退休…
第44條
依本條例退休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有給公職,於再任期間死亡,其撫慰金給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
← 第41條
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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