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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請領撫慰金之權利,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或遺囑指定人為限,其請求權自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撫慰金人員於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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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