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 第47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47條

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及第十三條第一款情事之一,或領受月撫慰金遺族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或不符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時,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轉報支給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及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停止支給者,得於復權或再任原因消滅後,提出證明文件,由原服務學校報請支給機關繼續發給。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