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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係指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並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提前退休生效者而言。 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所稱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係指於年滿三十五歲或年滿四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離職生效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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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