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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辦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三、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因公傷病,應提出服務學校證明書,並繳驗公立醫院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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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