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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經費出自公庫而非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之學校教職員,其資格經教育部審定者,其退休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比照本條例之規定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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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