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 第53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教職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曾任其他有給專任人員年資併計及退休金、撫慰金基數內涵,仍適用本細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規定。但曾任其他有給專任人員年資併計,得不受須任職公立學校教職員五年以上之限制。 前項退休金支給標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2條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