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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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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55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細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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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0條
依本條例退休者,發給學校教職員退休證。依本條例擇領月撫慰金者,發給遺族月撫慰金證書。
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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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本細則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 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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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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