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 第21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第 三 章 各項退撫儲金制度之銜接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基數內涵,以教職員最後在職等級,按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準計算。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任職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給與一個基數。 二、任職滿一年者,給與一個基數,以後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三、任職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核計最高基數,以總數六十一個基數為限。但校長或教師於本條例施行前服務年資滿三十年,並有連續任教公私立學校二十年之資歷,成績優異者,依前項規定增加其基數,以總數八十一個基數為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預定利率,指教職員投保之年金保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

「各項退撫儲金制度之銜接」的其他條文

第20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本條例另有規定,指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本金…
← 第20條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