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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依最新教職員名冊計算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八條
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該學期每月應撥繳金額、前一學期教職員異動結算及本條例
第十條
第四項規定之差額,通知學校主管機關。 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儲金管理會之通知,將款項於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撥繳期限內,撥繳受託金融機構。 學校未依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期限填報教職員名冊,致儲金管理會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期限通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暫依前一學期額度先行撥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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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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