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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所定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者,以依本條例施行前規定,原應由該基金支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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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