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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對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與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得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協助辦理;其相關作業規定應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按月共同撥繳款項,以元為計算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訂定…第2條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私立學校法修正施行前…第3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已立案私立學校,指已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立案之各級學校。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5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按月共同撥繳款項,以元為計算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第6條本條例第五條所定遺族之範圍及順序,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第7條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請求權可行使之日,為教職員之退休生效日、死亡日或資遣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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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