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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
第三條
第一項所稱已立案私立學校,指已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立案之各級學校。 本條例
第三條
第一項所稱編制內,指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 本條例
第三條
第一項所定教職員,亦包括各學校聘(派)任、遴用之下列人員: 一、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進用未經教師審定、登記或檢定而實際擔任教學工作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後進用之助教。 三、專任運動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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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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