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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7條

學校得設內部控制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三、研訂內部控制點。 前項內部控制委員會,學校得指定其幕僚作業單位,協調跨單位運作事宜,並由校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 學校於設計或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應與內部稽核之監督查核功能,於組織設置上為合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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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