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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第2條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事務所地址。 三、辦學理念。 四、捐助財產。 五、創辦人之推舉。 六、董事總額及任期。 七、董事之資格。 八、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及連任。 九、董事長之推選。 十、董事長之解職。 十一、董事會之職權。 十二、董事會之組織、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及決議方法。 十三、監察人總額及任期。 十四、監察人之資格。 十五、監察人之職權。 十六、監察人之選聘。 十七、監察人之解聘。 十八、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 十九、董事及監察人之利益迴避。 二十、訂立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第十二款董事會組織事項,應包括辦事人員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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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