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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定監察人之職權,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務之監察。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 三、決算報告之監察。 四、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 五、其他不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校長職權下,經董事會決議增列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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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