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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 第2條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依法令設立之公私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矯正學校及軍警校院。 二、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三、運動競技:指為展現個人或團體之運動技術或能力,以創造優異運動成績為目的所舉辦之體育運動競賽。 四、運動表演:指個人或團體,藉由展現運動本身之技巧、技術或搭配表演方式,供現場欣賞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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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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