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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 第8條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已領取者,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不實。 二、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 三、參與或觀賞之運動競技、運動表演,與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內容不符;或未依
第五條
所定之補助項目支用補助經費。 四、違反補助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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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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