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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5條

學校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經費申請表,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補助,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報名費。 二、門票。 三、交通費。 四、保險費。 五、住宿費。 六、消耗性器材費(例如加油打氣用途者)。 七、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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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