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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案,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經費分配合理性。 二、對於落實運動教育扎根程度。 三、有助國民運動習慣之培養及運動產業之振興。 前項審查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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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