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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軍事及警察校院以外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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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