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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6條

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 依前項規定確認為轉銜學生者,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 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二、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 三、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 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及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等相關作業規定,由教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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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軍事及警察校院以外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軍事及警察…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高關懷學生:指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二、轉銜…第4條學校應將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並追蹤輔導。原就讀學校應就前…第5條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第7條現就讀學校發現非屬轉銜學生之入學學生,經評估有進行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必要者,得視其狀況…第8條原就讀學校、現就讀學校及其人員,因辦理轉銜輔導及服務,於職務上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製作或持有之…第9條現就讀學校,於接收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後,得召開轉銜會議,並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原就讀學校…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定補充規定。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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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