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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7條

現就讀學校發現非屬轉銜學生之入學學生,經評估有進行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必要者,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求原就讀學校指派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參加個案會議,原就讀學校不得拒絕。 二、請求原就讀學校依前條所定程序,提供必要之輔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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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