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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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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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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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