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 第3條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