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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2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基準,由各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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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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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