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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4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經同一學院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者,不在此限。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博士班對外招生時程最後之管道辦理完竣後,其招生缺額得流用為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流用後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教育部核定該大學當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四十為限。 經前二項流用後,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博士學位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人。 二、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或專案。 前三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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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