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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短期票券。 前項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五。 第一項投資不得影響本基金正常運作,相關投資風險管控機制,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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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