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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學生獎、助學金。 二、教育事業之補助。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投資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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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