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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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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部為主管機關。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原臺灣省省有學產基金之財產撥充之。二、學產租金收入。三、受贈收入。四…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學生獎、助學金。二、教育事業之補助。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投資支出。…第5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學產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第7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現有員額派兼之,並得視業…第8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9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0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1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短期票券。前項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之…第12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3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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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