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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1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需設置電臺者,經主管機關核准電臺架設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前項設置之電臺設備屬取得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者,應於設置計畫書載明,並得免申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 第一項電臺屬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所設置者,其審驗採書面審驗。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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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