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33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3條

電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外,該電臺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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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