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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4條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核 › 第 四 節 電臺
申請人或管理者完成電臺架設,經報請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申請人或管理者配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要求變更無線電臺發射頻率時,應重新申請架設許可,經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審驗合格後,換發電臺執照,主管機關並得免收相關審驗費及執照費。 第一項電臺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但不得超過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取得網路設置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限。 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附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換發執照前得辦理審驗。 前項換發執照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執照期限依第三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其變更後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實驗區域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

「電臺」的其他條文

第31條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需設置電臺者,經主管機關核准電臺架設許可,始得…第32條申請設置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一、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二、網路架設…第33條電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外,該電臺不得發射電…第35條申請人或管理者取得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後,應即將文件影本張貼於該電臺設備外觀明顯處,備供查…第36條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其變更後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實驗區域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第37條電臺使用之天線或鐵塔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營建相關法規。第38條申請人或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電臺許可:一、經撤銷或廢止網路設置使用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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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